
我国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始高新技术,转 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由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于日前制定了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其中,对税收政策的优惠规定为: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应 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 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对以股份或出资历比例等股权形式所得时,应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 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 让、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我公司打算申报高企,但是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有些相似,请问,二者有有什么区别?分别有什么优惠政策?前者是税收从25%将为15%征收,是全国性的证书; 后者是上海市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三年免收,两年减半,根据不同情况减免政策不同。
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我公司打算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请问,研发费加计扣除需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么?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如果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企业是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