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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附设仲裁或调解

2024-04-09 08:19:010人看过0看来看去,不如直接咨询!

法院附设调解

法院附设调解是指在法院指导下通过法官充当调解员或法院指派调解员等方式进行的诉前程序。部分国家、地区规定了法院进行诉前强制调解的程序。如在韩国,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程序都要求争议各方在法院审理前提交调解,法官可选择自行调解或组成三人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调解,若调解失败,调解法官仍会作出一项调解决定,此时参与调解的当事人需在两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接受该调解决定。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仍坚持自愿调解原则,如在德国法院,诉讼中的调解程序需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启动的先决条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遵循自愿调解原则,但在司法实务中会通过讼费令[10]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调解程序。[11]在美国的一些司法管辖区[12],法官会举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评估会议,以确定该案件是否适合调解。另外一些司法管辖区则会将案件移交给独立单位,由后者作出是否调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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