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发人员,是指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参与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常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研发活动,应用有关原理和操作方法执行科学技术任务开展下述活动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
(3)辅助人员
是指参加研究开发项目或直接协助这些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人员。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执行。按照三文件要求,2017年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只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申报,并做好加计扣除项目资料备案工作即可。
研发费用资金申报不需专项审计,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即可。
在高企申报中,所有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请问,高企认定与研发加计扣除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上有什么区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扣除均设定了80%的扣除限额,主要区别在于加计扣除政策中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扣除,但要求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无需举证,由税务部门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
研发活动是评判高企的重要指标,需要企业提供做了哪些研发活动的说明,如项目立项证书,成果验收报告,查新报告,专利等研发活动的辅助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