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扣除均设定了80%的扣除限额,主要区别在于加计扣除政策中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扣除,但要求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法律上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会影响企业享受的优惠。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请问,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有什么区别?请从研发项目费用部分进行阐述?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如果研发项目合同具备登记的要素,只是形式上存在差异,需要经行登记么?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我公司委托别的公司进行研发活动,需要注意些什么?(一)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未取得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二)委托境内单位研发的,未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四)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五)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六)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加计扣除,受托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