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这样对吗?

错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无需举证,由税务部门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

请问,在企业申报中,如何区别申报信息审验里的意见不通过和退回?它们有什么不同?
正常的话税务部门会知晓如何出具响应报告,我想大致是企业及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纳税情况是否发生改变,因为更名正常是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投资主体及经营范围也在他们这边,税务的多与税务相关,而高企的关键在纳税、特别关键的是高新技术产品的纳税。确实搞不清楚,可以和当地科技部门高企股室联系咨询。
不需要,一般对申报企业的要求的每年4个以上的成果转化就可以了,3年就是13个,但有可能专家会踢掉一个二个,所以一般企业申报都是报14个、15个等多几个项目;其次就是这些成果需要有辅助证明材料,成果鉴定证书只是其中一种证明材料,说服力相对高点而已,如果没有鉴定证书,还可以用其他东西的证明的。例如 1、知识产权证书 2、检测报告 3、查新报告 4、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5、用户报告 6、产品照片 7、其他
正常的话税务部门会知晓如何出具响应报告,我想大致是企业及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纳税情况是否发生改变,因为更名正常是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投资主体及经营范围也在他们这边,税务的多与税务相关,而高企的关键在纳税、特别关键的是高新技术产品的纳税。确实搞不清楚,可以和当地科技部门高企股室联系咨询。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请问,知识产权贯标企业是怎么鉴定潜在的侵权情况的?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会定期对潜在侵权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好《产品知识产权风险监控记录表》,以此来预防潜在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