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请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有哪些?
请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事先备案么?需要归集和留存哪些资料?
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一式两份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办理即可,但同时考虑到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的特殊性,在该公告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
我们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2019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财税〔2018〕77号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于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