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016年的产生的研发费用适用么?新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使用年限为2017-2019年度,2016年的不能算进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为准,并随之更新”。
我公司的行业、资产总额和从人数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所得额为95万元,是否能享受扩大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l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O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我们年初定了一个研发项目,也投入了研发人力、物力,不过因为行业技术瓶颈,该项目研发失败了,那这个项目归集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吗?可以的,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上述一系列政策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文件的总和,就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笔者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一书中梳理了一张“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图”(附录一),从中可以了解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的大致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