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货运服务行业的企业,2019年3月份成立,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我公司存在一些不得加计扣除研发折旧费用,条件均符合规定,请问,不得加计扣除研发折旧费用有哪些?为什么不能进行加计扣除?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折旧费用不包括研发中心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可能是以下原因: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我公司在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如何进行汇算清缴?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我公司的行业、资产总额和从人数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所得额为95万元,是否能享受扩大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l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O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我公司在3月份的时候开发了一项新技术,想申请研发加计扣除优惠,请问,企业开发新技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么?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研发加计扣除。
我公司最近的一项研发活动失败了,已停止研究,但已经产生研发经费,请问该项活动的研发经费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