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我们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2019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财税〔2018〕77号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于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