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在高企申报中,所有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高企认定。(二)2017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17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三)2018年、2019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请认定。
通知明确,本次申报的条件和范围是符合有关规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及2017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应归集“近三个会计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年再往前追溯三个年度发生的研发费,不包括申请认定当年发生的研发费;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研发费用的归集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上海2021年度首批专利资助申报的范围 专利资助申请有一定的受理范围。其中,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的,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应在2018年8月10日(含)之后;申请PCT专利资助的,PCT检索报告发文日应在2018年8月10日(含)后;申请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专利申请日应为2020年4月9日(含)前满6年,且未领取过同类型补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