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年度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8号公告明确,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适用于哪些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其2017-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可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再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50行总额栏等于免计、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7行。
18号公告明确,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享受加计扣除吗?18号公告明确,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