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税(2015)年11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提供委托研发支出明细只是为证明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但其本质还是委托研发,所以加计扣除比例还是80%。

请问,高企认定与研发加计扣除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上有什么区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扣除均设定了80%的扣除限额,主要区别在于加计扣除政策中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扣除,但要求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无需举证,由税务部门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
请详细介绍一下。1、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与高企对比,主要差异体现为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其他相关费用方面,高新规定不得超过总额的20%,加计扣除规定为不得超过总额的10%。
1、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不论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2、非高新技术企业且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结转年限依然是5年; 3、部分亏损的企业如若需有效延长结转年限,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是有效的途径; 4、目前依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加大亏损额,带来以后年度更大的抵减效应,从而减轻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我公司打算申报研发加计扣除,请问,企业研发人员工资填报需要注意什么?研发人员工资属于研发费用,每个研发人员的人工费要单独核算。研发人员以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确定的岗位为准。每个研发人员都需要提交附件证明材料。提供12个月的凭证和回单。在职研发人员工资相关数据,为当年年度数据,其中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部分,但包含公司代个人缴纳的部分。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