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一些地方对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进行了探索或实践,并出台了相关规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2月9日印发的《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提出,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这一规定说明了四个问题:一是“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应该是针对《公司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而言的,即以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是相对于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而言的,扩大了知识产权出资范围;二是将专利使用权与域名权一样,均被列入新类型知识产权,将专利使用权认定为一种知识产权,扩充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三是作为一项试点政策,先进行试点。如果试点取得成功,将作为一项政策予以施行。据了解,经过几年的试点,上海只有一个区完全落实了这一试点政策,开展了专利使用权出资试点。为何其他区没有实施这一政策?是因为没有人提出申请而没有落实,还是不接受这一做法而不落实?目前不得而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9日印发了《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专利使用权出资做出了专门规定。该规定共七条,规定了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的条件、程序等,并规定试行2年。根据该规定,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必须以在中国境内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而且要求该专利能为被投资企业持续获利。对于湖南省的试点情况,我们试图联系有关人员,但没有获得有关结果。不过,从网上查阅有关资料,并没有看到新的规定出台。也就是说,到2016年12月试点期结束,该文件失效了。据此可以推断,其实施效果不理想,有可能与上海一样,该政策放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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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人使用该项专利应用于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将其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与资金投资方提供的资金共同投资入股。
二、在登记注册公司时允许专利权人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比例不受限制,促进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
三、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登记注册公司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用于出资的专利使用权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二)专利许可方式为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即双方应签订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三)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具有持续获取与所在公司业务发展相关专利的能力;
(四)符合登记注册公司相关规定。
四、各级专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有关事项的监管,对出资方提交的以下资料进行有效性审查:
(一)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五、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六、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可以用新的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作价用于公司资本维持。
七、本规定试行期2年。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至于怎么鼓励,无形资产使用权如何投资,该条例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也没有看到有关的实施细则。据此也可以作出判断,无形资产使用权入股组建实体没有操作,即使有操作,也不会很多。
专利使用权一般由以下四个维度构成:时间、区域、领域、方式。时间维度是指专利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其有效期限。区域维度,也称空间维度,是对它的使用区域是否做出限定,做出怎样的限定。领域维度也是对专利使用权的使用领域是否做出限定。方式维度是指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使用等。从上述四个维度对专利使用权进行分割,每一个维度的限定都会影响该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这四个维度不同,该专利使用权的价值也不同。因此,专利使用权的价值,是由上述四个维度共同决定的,而这四个维度共同决定了该专利使用权的作价金额大小。
上海、广东对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湖南省对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做出了专门规定,并对专利使用权的区域、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专利使用权的实施许可年限和使用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