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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南

2024-04-09 14:29:010人看过0看来看去,不如直接咨询!

无锡市科技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6号),为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工作

(一)受理时间

2020年,市科技局分两批受理各市(县)、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30日、6月15日,企业向所在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属地通知为准。

(二)入库条件

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其中企业创新能力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认定条件第(七)条规定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价,综合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三)申报材料

申请入库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

1.企业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

2.总目录。

3.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4)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立项报告、立项手续及已验收或结题项目的验收或结题报告等)。

7.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企业近两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2,技术诀窍不能作为成果转化,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8.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9.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见附件3)、企业科技人员情况表(见附件4)、上年度年末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

11.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当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且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近两年研发费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提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近三年研发费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3.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1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声明(见附件5)、近三年无不良记录情况说明、全年月(2019年度)职工平均人数情况表(见附件6)并附201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情况表(见附件7)等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工作

(一)各市(县)、区科技局和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报请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1.出库企业

(1)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7年度入库且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2.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对入库企业(包括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培育期间有无发生上述行为,请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提供。

(二)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要认真、仔细核实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9),盖章后于2月14日前报市科技局高新处(一式一份,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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