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当企业在利用股权融资对外筹集资金时,由于各种原因,不同的股权融资方式会对企业融资造成不同的风险。文章将为您详细介绍六种股权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和财税风险。
一、第三人货币增资
第三人货币增资,是指融资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以货币的形式向融资公司增资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1、法律风险---投资者不能以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不真实为由否认增资的效力,公司资本增加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
2、财税风险---投资者的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金属于全体股东所有。
(1)增资股东(投资人)的投资溢价因会计处理计入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增资股东可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不能主张资本公积金归其所有。
(2)货币增资扩股或征所得税,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应全额计入股权转让的计税成本。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融资是指,融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达到间接给企业融资的目的。
1、法律风险---股东出资义务到期后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不豁免继续出资的法定义务。
2、财税风险---实缴注册资本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三、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融资属于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1、法律风险---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司法实务及工商机关并未全面要求必须过半数同意)。
四、股权的转让与担保
债务人为保证清偿借款而与债权人作出“债务人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待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应将股权返还”的约定,并据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法律风险---借款协议无效,为其提供担保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必无效。
2、财税风险---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不予退还。
五、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是指,在融资方不宜或不能直接转让股权时,以股权的收益权作为标的转让及回购的融资行为。
1、法律风险---以股权收益权为标的的强制执行公证法院不予执行。
《联合通知》第一项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2、财税风险---信托公司没有法律依据代扣代缴受益人所得税。
六、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注意,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基金与信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活动。
1、法律风险---融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明股实债的约定不能对抗融资企业的债权人。
2、财税风险---明股实债投资无法完全按照债权投资缴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