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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计扣除,这些风险误区一定要避免!

2023-04-22 14:30:010人看过0看来看去,不如直接咨询!

新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较常见的税收优惠,作为知识产权+项目规划,关联资深顾问,中芯国睿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加计扣除的风险误区,大家一定要避免!

人工费用:大量虚列要不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准予加计扣除。显然,该文件的规定十分清楚,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其实,这也是很多企业容易犯糊涂的地方。

比如,M公司研发费用中“在职人员费用”一项填列的数额不小,十几人的项目组,列支了数百万元的人工费用。其中不乏公司部门领导和销售部门采购人员。这些人在项目研发中无疑只是起辅助作用的,并不是直接参与研发活动的核心技术人员。尤其是部门领导,其薪水明显高于普通研发人员。如此多不直接参与研发的人员工资充斥其中,自然就形成了一笔巨大的人工费用。而这种是万万不可取得。

折旧费用:违规操作风险高

有的企业企业存在不少“固定资产清理”直接结转折旧费的账务处理记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之规定,该项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叠加享受。

其他费用:享受优惠要看期限

差旅费、会议费等这些费用是很多企业的涉税风险高发区。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三个文件,第一个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第二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最新政策文件是119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三个文件针对准予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规定各不相同,从文件内容来看是逐渐扩大的,但却有明确的适用时限。企业申报加计扣除的时间点,恰好不在他们所引用的文件适用期内,对于文件理解的不准确也让他们不幸“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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