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未取得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二)委托境内单位研发的,未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三)对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进行了加计扣除。
(四)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
(五)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
(六)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我公司存在一些不得加计扣除研发折旧费用,条件均符合规定,请问,不得加计扣除研发折旧费用有哪些?为什么不能进行加计扣除?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折旧费用不包括研发中心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可能是以下原因: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中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但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研发人员与是否任职于本企业并无直接关系,即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劳务人员,更可以是委托从事研发的个人。
重点专项项目负责人可作为该项目下设其中一个任务(或课题)的负责人,不违反限项规定。
委托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版权所有权的具体规定: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一方面,这是为了尊重作者的意愿,即受托人,另一方面,方便委托人有效利用作品。作家的人格权只能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来完成工作,并且是委托工作的作者。客户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受托人行使版权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适当使用。由此可见,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委托作品的所有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若A企业将外聘5人全部作为研发人员参与甲项目的研发。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研发辅助账,没有格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