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件要求优先权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初创企业使用自己创建并精心经营的品牌,结果反过来被他人状告商标侵权,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形呢?企业若想要消除以上这类风险隐患,首先应当在主品牌创建之初就进行全面、专业的商标查询,分析该品牌名称的商标侵权风险和商标可注册性,在商标侵权风险极小且商标注册成功率高的前提下,及时在其主营产品/服务上注册申请商标,并适当考虑未来公司业务的延伸性和拓展性。如果初创企业中没有专业IP人员和团队来处理商标的具体法律性事务,还是建议委托一家专业、靠谱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来协助处理。
具体使用:1.商标法第四十四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就可能被撤销。所以,商标的法律使用在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商标的法律使用包括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情形。
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将其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与资金投资方提供的资金共同投资入股。
如因乙方的故意、过失或代理行为不当,造成甲方损害的,乙方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条 乙方必须在甲方提供完整资料和支付约定款项后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代理甲方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而甲方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因无法联系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七条 本协议委托事务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开始,至委托事项完成为止;有证书下达的,自证书下达或者官方驳回文件下达为准。
为什么不建议商标“组合申请” 1风险增加 成功率降低 组合申请风险更大,分开则反之。组合申请一旦核准注册,则只能按照注册时商标的组合方式使用,不可以改变组合方式,不可以拆开单独使用,在分开使用的标识上,也不可以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3降低审查效率 一般说来,商标组合申请的审查速度要比各要素单独申请相对较慢。4综合效益不如“分开申请” 部分客户认为,商标各要素组合申请为一个商标,只要花费一份商标的费用,如果分开申请就要花几倍的费用。
依据我国《商标法》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商标的无形价值在商品和服务上得到了越多的重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就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问题做出规定,然而商标实务中已经出现不少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形,有的甚至已经发生争议,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议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若干法律问题。如需了解更多的商标相关问题,可咨询科易网客服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