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中央和地方都颁布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和统一的具体操作规范。例如: 我国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规定分散在 《担保法》 《物权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等法律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我国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部门,各种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比较分散,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著作权则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使得登记信息也相对分散。而使用登记簿进行登记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主要形式,只有通过查阅登记部门的登记簿,才能了解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质押情况,无论是对企业、个人、银行还是政府部门来说信息的获取都比较繁琐、困难。

应用市场法作为评估手段时应具备充分活跃的市场,以及可比参照物及公开信息。在实际应用市场法时,虽然专利资产具有的非标准性和惟一性特征限制了市场法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使用,但这不排除在评估实践中仍有应用市场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国外学者认为,市场法强调的是具有合理竞争能力的财产的可比性特征。
政府尽快出台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体系,形成统一、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操作规范和程序。专门设立一个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各种知识产权的出质登记都在该登记机关进行,便于对各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通过电子登记系统,形成一个完备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情况的信息数据库,建立信息查询网站,方便银行、企业、中介机构等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阅读或了解。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价值类型,评估对象所处环境理想化状态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缺点: 1、不能全面反应整体资产的价值,尤其是不能用于对未来收益明显的资产的评估。
企业给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其补充协议中有明确发明人的署名权。这是对发明人的署名权的保障。
目前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有: 1.互惠保护由于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各方面差异,某些国家根据互惠原则保护他国知识产权。通常双方是指两个国际法主体,但不排除缔约方中一方是国际法主体,另一方是多个国际法主体。
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但基于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特征——成本与效用的非对应性和知识产权资产难以复制性,以及知识产权资产的非实体性、共享性、价值形成的累积性、开发成本界定的复杂性等特点,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适用程度依次降低。虽然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但评估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首选办法应该是收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