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扶持度,是指政府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是支持、鼓励还是限制或禁止。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对科技成果转化非常重要,可以使科技成果增值。如果政府采取许可证或审批等方式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一定的限制,且获得政府的许可或批准,则该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上了一个台阶,其增值幅度较大。政策因素是科技成果成熟度的修正参数,如果需要获得政府的许可证书或审批通过,是成果成熟度的加分因素。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面广、涉及因素和环节较多,需要运用的政策也较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我国缺乏有效促进转化运用的政策体系,财政投入政策用纯投入方式促进转化运用会扭曲市场。允许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的政策也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运用机构、团队和能力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增值税税率实际高于以往的营业税税率,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收入营业税税收起征点过低,非职务成果转化收入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过高。缺乏支持转化运用的保险和再保险政策。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上述一系列政策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文件的总和,就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笔者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一书中梳理了一张“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图”(附录一),从中可以了解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的大致情况。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股权或出资比例,对科研人员实行事前产权激励与事后成果转化奖励,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如果科研人员不是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的在编正式职工,即非在编人员,以及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以外的其他科研机构的人员,就不能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也就是说,科研人员以其享有的部分成果所有权作价投资取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比例。通过分析比较,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还是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比较好。
为避免税收政策上可能遇到麻烦,建议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1.科技成果是“有证技术成果”的,则以科技成果所有权作价投资;2.科技成果是由“有证技术成果”和“无证技术成果”构成的,则以“有证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作价投资,将“无证技术成果”以独家实施许可方式许可新公司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