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留用的技术转让收入的使用,由单位自行确定,上级领导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抽调和限制。转让技术的单位应当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为第四条规定的奖励费用,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不要干预。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技术转让费,通过是建立在技术的垄断性以及市场潜力的基础上,越是垄断、越是有市场潜力的技术,技术转让费就越高,如果不会确定技术转让费的数额,可以请评估机构做个价值评估。也可以到这个科易网的技术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上面测一下技术交易参考价格。
职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做好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自行研发所取得技术的转让收入归职工本人或课题组。这样的技术可以认为是非职务技术。这是按照委托方的意志,由委托方提供资金、技术、条件等,并主要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根据协议约定承担风险,由受托方研发的技术,其技术权益要根据委托合同及该规定来确定。上述四种情形所取得的技术,因项目来源不同,取得技术所体现的意志不同,技术的归属也有所不同,但基本概括了技术项目来源的主要情形。
所谓“比照”,应该是指与研发转让技术的人员同等重要,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完成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并列,均可获得奖励和报酬。目前,有的单位出台规定,仍在或多或少地干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分配。为保证奖励经费能够发放,该规定第七条规定,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对技术转让中帮助受让方切实掌握该项转让技术的有功人员, 应当比照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给予奖励。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其转让收入归职工本人或课题组;使用了本单位器材、设备的,应当按照事先同本单位达成的协议,支付使用费。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技术,其权益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和本规定处理。
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收入。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第(十四)条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三是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归单位所有。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是其一项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