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以前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对已形成无形资产摊销的能否适用新政策?

根据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对属于2018-2020年度范围内的摊销允许按本政策规定提高加计扣除比例,按175%进行加计扣除。
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且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范围,则其2018-2020年每年度可税前摊销额为10×175%=17.5万元。

我公司存在一些不得加计扣除研发折旧费用,条件均符合规定,请问,不得加计扣除研发折旧费用有哪些?为什么不能进行加计扣除?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折旧费用不包括研发中心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可能是以下原因: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016年的产生的研发费用适用么?新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使用年限为2017-2019年度,2016年的不能算进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为准,并随之更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有两种方式: 1、直接予以确认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适用于哪些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其2017-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可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