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科技成果所有人与合作方订立合作转化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就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办法达到共识。主要做法是,由高校院所提供不太成熟的科技成果,并负责后续研发,由企业等合作方提供小试、中试等设备,以及生产线、实验场地等条件,围绕目标客户的需求,配合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产品试制与定型、工艺开发,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
合作转化的实质是合作各方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互补性合作的过程。合作中需要关注的焦点是: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别是风险分摊和利益分成的办法。如能妥善处理好风险分摊和利益分成,就能够形成合力,进而降低成果转化中的不确定性,化解成果转化中的矛盾,进而保障合作转化的顺利进行。

在实务操作中,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潜在风险。一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时,必须征得所有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同意。二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利的份额超过50%,则意味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权由单位转移到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三是职务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按照份额承担知识产权申请费、专利维持费等费用,这反而增加了科技人员的经济负担。
对纯理论研究的成果,一般不应要求具有明确的近期应用效果,而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理论性成果,则应对其实际应用的可行性和意义做出评价。这类成果应采用科学签订的方式进行评价。目前大多是召开各种级别的技术鉴定会。科技成果评价的样板在有关部门是有着固定的模板的,但是内容是可以进行适当的变化不需要完全照搬,只要保证基本的内容是齐全,并且其中用词准确无误不会产生误解就是可以的。近些年国家为了鼓励科技新成果的诞生,也出台很多的相关支持政策,目的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发明创造。
回答问题前,先科普一下,高企认定企业必须满足八大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
科技成果的权利包括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两个方面,物质权利可通过给予奖励和报酬取得,精神权利已由法律充分授予科技人员了。在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改革中,作为所有权的处置权和使用权两项权能仍由单位享有,这两项权利是科技成果主权的真正体现,应由所有者行使。笔者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缺乏法理基础。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符合以上三项中的任何一项。
具体是做什么的?学研合作是指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合作,通常指以企业为技术需求方与以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为技术供给方之间的合作,其实质是促进技术创新所需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
具体包括3方面:一是财政部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二是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三是要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