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委托境外的一家机构进行研发活动,请问,在此次的研发活动中,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是多少,什么情况下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视公司情况定,确实只有一个产品,定一个就可以,个数不影响评审,有多个产品但只有一个是主要的,占比较高,定一个也是可以。
请问,高企认定与研发加计扣除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上有什么区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扣除均设定了80%的扣除限额,主要区别在于加计扣除政策中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扣除,但要求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著作权法》第50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企业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重新参加认定。所以,企业要继续加强研发管理,注意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指标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认定条件要求,并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年报、R&D投入统计、工商年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业统计的关键数据的一致性,为三年后的重新认定打好基础。
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