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 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所申报的各项研发费用金额要与提供的发票及凭证对应,否则只能确认证明材料充足的部分费用。
我公司委托境外的一家机构进行研发活动,请问,在此次的研发活动中,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是多少,什么情况下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我公司申请研发加计扣除,被告知“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请问,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如果是委托境外研发的,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