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作为知识产权+项目规划—关联资深顾问,中芯国睿将为大家分享加计扣除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文件规定,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归集方法一致。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上述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对于大额费用相关的各项资料应提前准备并保留完整
研发人员的薪酬在整个加计扣除中是费用最大的项目,因此应及时在科创委处做好研发人员更新备案。以便所有研发人员均能分摊到项目,并能全部计入加计扣除。
四、折旧费用
(1)可计入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仅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含不动产;
(2)企业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的,应对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如企业2015年12月购进研发设备600万,会计与税收确定折旧年限都为5年,不考虑残值,税收上采用年数总和法申报当年加速折旧额200万,会计上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120万,则应按120万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会计与税收都采用年数总和法,则可按200万申报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