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一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创新体系及其相应体制机制,如政府对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模式、对公立科研机构的治理模式、对要素由公共部门向私营部门转移的管控模式,等等。关于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只是上述路径机制的派生问题之一。 因此,并不存在解决了成果权属问题就解决了成果转化问题这种捷径;同时,不解决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成果价值标准、 科研机构定位等基础性问 题,成果权属问题也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
1 改革优化科技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遵循科技成果的基本属性特点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 加快建立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在价值导向上,实行区别于传统的有形资产国资监管模式,不再简单追求“防范流失、 保值增值”,改以 “追求转化效率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在考核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成效时,不以个别成果转化项目其自身的价格、 收益等为标准,而应以其所产生的综合经济、 社会效益为主要标准,以更好地实现财政资金的外部效应与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经济社会效应。在体系协同上,理顺现行国资管理、专利管理、公司法与促进成果转化法规制度之间的矛盾。财政资金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如以形成股权形式予以转化,“量身定制”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规范,着眼于成果价值实现的生命周期与企业发展需求,协同公司法等构建其资产管理的闭环机制,一体化设计成果转化相关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2 积极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权“权能分置”改革
对于科技成果权属制度的不同选择,其背后是不同的国情、创新体系、机构情况、配套政策机制以及社会文化背景。探索成果权属机制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时,必须结合实际,避免理想主义 “一刀切” 的做法。鼓励有条件的各省市探索成果权属改革路径,如推进科技成果所有权的 “权能分置”,允许单位和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鼓励单位授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或排他许可协议,将科技成果使用权授权给发明人自行实施转化;高校、 院所将所拥有的成果对外转让、许可时,成果发明人或团队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受让
优先权。发明人获得科技成果专利许可后,可依?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自主创办、 合办或参股企业,也可自主将专利使用权转让或再授权给第三者。
3 建立健全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管理内控机制
对于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其意义不在于跨越机构为发明人进行强制“确权”,而在于为法人机构开辟更多制度空间,在机构如何处理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方面提供更多的路径选择。无论是权利的让渡还是更有效的组织协同? 其核心都要依赖于良好的内控制度建设? 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能够通过博弈、谈判形成最优解决方案。加快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中长期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 创新效益产出纳入单位评价指标;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进一步扩大科研机构成果转化自主权,对其充分 “放权”,使之获得完整的成果处理、 转让和转化权限,减少行政干预和制约。至于机构是否将成果权属转移给发明人,则应由其根据有利转化、 有利发展的原则自主决定,允许高校院所以促进转化为导向,以市场定价为依据,自主决定将成果转让或授权(含独占授权)给企业或个人。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细化自主权的行使规则,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来源:骆大进 王雪莹 常静《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权属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