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我们国家是存在着社会抚养费用的征收的,它是区别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关于计划生育当中的具体的特殊的政策,大多数的人有这样的一种误解,认为现在已经放开了二孩政策,所以这样的一种社会培养费用这时候就已经消失了,这是错误的。

广西明确,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等行为的,不但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江苏,对于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对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以北京市为例,非bai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du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zhi居民年人均可支配dao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由于各方对此分歧较大,根据建议,最终修改后的计生法未采纳相关条款。
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修法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在预料之中,也可以理解。因为二孩放开之后可能有人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等,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这些人群征收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水说。据了解,目前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区别很大,这也给基层的实际运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吴*水表示,修改决定中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二)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