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实施。许可
他人实施的,一般应当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 知识产权转让、
许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应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审批。
(一)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或许可其独占实施;
(二)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
(三)因并购等原因致使权利人发生变更的。
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经批准后,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谓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和整个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
专利权转让协议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在提交1、2两项1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200元钱,作为著录项目变更费,要写明申请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