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是相互对应的,如果一个解决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技术效果;而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的手段,才能构成技术手段。不能简单地从方案中是否包含“技术特征”或“技术术语”就断言其构成技术手段,需要具体看其在方案中发挥何种作用。也不能简单地将“所解决的问题”割裂出来单独判断其是否构成“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是否构成技术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技术扩散,继而推动技术创新。为此,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必须妥善地、辩证地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扩散(创新)的关系,以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的消化吸收相适应,使得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鉴于各个产业技术创新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应避免政策设计的“一刀切”,并注重与其他产业政策的协调。
专利与高企认定的关系 1、发明专利很重要高企政策给知识产权划分类别:发明专利等属于I类,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等属于II类。并且有效的I类知识产权可以多次使用于高企申报,II类只能用1次!因此,仅仅有一两个发明专利,是不足以在高企认定中获得评审专家的认可的!也就是说,成立3年以上的企业,想要在这部分拿高分,最起码要拥有15项以上授权的专利!同时,自己研发的专利比别人送你的或者你买别人的得分要高。
企业有权利要求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
中介是指在不同事物之间或者同一事物内部对立两极之间起居间联系。作为市场中介的一个分支,科技中介是指为科技活动的各参与主体提供居间联系的活动及其组织。科技中介所起的作用比较大,主要包括:能够有效降低研究开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化解研发风险;加快科学技术知识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参与主体之间的流动;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科技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科技政策的绩效等。
请问,如何从《专利审查指南》内容的一致性表述看技术三要素的关联关系?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规定:“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容易被解读为可以简单地将某个要素从技术三要素中割裂出来单独否定所述方案不构成“技术问题”。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一般章节,即上述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相关表述则明确体现了三要素之间的关联性。
变压器可以根据运行的声音来判断运行情况用木棒的一端放在变压器的油箱上,另一端放在耳边仔细听声音,如果是连续的嗡嗡声比平常加重,就要检查电压和油温,若无异状,则多是铁芯松动当听到吱吱声时,要检查套管表面是否有闪络的现象当听到噼啪声时,则是内部绝缘击穿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