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已发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我公司打算申报高企,但是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有些相似,请问,二者有有什么区别?分别有什么优惠政策?前者是税收从25%将为15%征收,是全国性的证书; 后者是上海市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三年免收,两年减半,根据不同情况减免政策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已发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高企申报需具备的条件可以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3年有效期内可享受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可以享受省、市的培育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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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刚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当年起3年之内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