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加省公司评审,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直至项目立项。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 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依据前款申请退款的,应当在2016年5月1日前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随附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