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划转”或“划拨”应当是无偿地进行财产权转移,即高校将科技成果划转或划拨给其独资的公司法人,是将科技成果无偿地转移到该公司,并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在高校及其独资公司法人的财务报表上都不体现科技成果的无形资产,既不存在科技成果的交易,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高校的独资公司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公司对外投资,在会计分录中,借:无形资产;贷:长期投资。根据财税101号文的规定,高校的独资公司法人对所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股权或出资比例,对科研人员实行事前产权激励与事后成果转化奖励,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如果科研人员不是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的在编正式职工,即非在编人员,以及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以外的其他科研机构的人员,就不能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也就是说,科研人员以其享有的部分成果所有权作价投资取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比例。通过分析比较,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还是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比较好。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现金收入,科研人员实行产权激励与否,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不同的。现对两种方式的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对于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无论科研人员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权,还是部分所有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科研人员转让或许可其所拥有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转让财产权所得或财产租赁所得,应当适用的税目是转让财产权所得或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是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