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请问,企业高企申报成功后可直接享受补贴么?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 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请问该如何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在《B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减免税额。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归集和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后续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后续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研发人员比例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表现为将非研发人员混入研发人员名单,人为扩大研发人员比例。)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符合规定(表现为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从总收入中剔除,从而提高占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