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民待遇原则
即签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可享受该被申请国的国民待遇。
(2)优先权原则
即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的正式申请的人,在其正式提出申请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再向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内容相同的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3)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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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要求以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书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要具体看学校的规定。
此外在申请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时还应注意:首次申请内容相同的后续申请,之后又在同一个国家重新提出的话,假如前一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并没有提供给公众审阅,也没有留下任何未定的权利,而且童话故事也没有成为请求优先权的依据,那之后的申请应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该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请不能成为请求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的根据。
申请人的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要求以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书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虽然PCT申请相当于“额外付费”但PCT相对巴黎公约进入国外的好处在于: 1.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长。如果同时进入多个国家巴黎公约就要在12个月内筹集到进入多个国家的大笔申请费用而通过PCT途径则有充分的时间筹集资金。如果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不充分,进入多个申请国后均被驳回,将会损失较。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找到合适的代理商注册商标,远比自己去注册更方便快捷。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