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后,由被投资企业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并被纳入其无形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对科技成果所有人而言,可继续对该成果进行研究开发,并分享其转化收益,而且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的限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人而言,无需支付现金就可获得对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控制及其转化收益,是一种成本低、风险小的交易方式。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将科技成果所有人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绑定在一起,科技成果所有人会全力支持该成果的转化及后续研发,因而更有利于该成果的转化。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有两种方式: 1、直接予以确认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科技成果是由“有证技术成果”和“无证技术成果”构成的,建议采取以“有证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作价投资,将“无证技术成果”以独家实施许可方式许可新公司使用。
这种方式比较简单。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
① 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② 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③ 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