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5、申请的商标为英文,要审查所对应的中文意思来进行比对,若英文主要构成部分有相对应的中文意思,对应的中文意思也已经有注册在先,就属于近似商标。

新《商标法》规定,申请人采用一标多类的方式进行商标注册,也就是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多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这是为了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但是在审核其他类目时会出现部分类目审核不通过从而导致被部分驳回的情况,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商标分割。当然也可以不要进行商标分割,但是若要等待被驳回部分商标的复审结果,需要耽误不少的时间,这对于想要尽快获得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人来说,是不利的,所以进行商标分割也是非常必要的举措。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的审查后,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的,申请人交纳的注册费用是不会退回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驳回复审之所以有可能成功,是因为商标驳回是商标局作出的,但是商标驳回申请是向商评委提出的,商标局与商评委的审查标准有所不同,表现在: 商标局审查完全是根据递交的材料,不会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如果提驳回复审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商评委会考虑。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商标局与商评委的标准也略有不同:商标局基本是按照审查标准来审核,而商评委考虑的方面会比较全面。基于商标审查的主观性,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是有通过机率的。
欧盟商标是否会被引用欧盟在先商标,根据英国的相对理由,来驳回或无效?欧盟知识产权局基于相对理由对异议或无效请求作出决定,因此欧盟商标法规中需要存在相对理由。自英国脱欧起,仅在英国存在的相对理由不会导致欧盟商标申请被驳回,或欧盟已注册商标被无效。
商标抢注可以简单解释为商标的抢先注册,而不是狭义上的野蛮占有。卖家需要明确的是,商标是划分地域保护限制的,就是在哪里注册的商标只能在注册地进行法律保护,对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商标抢注的原因: 商标注册是一种投资行为,一旦拿到注册证书,就是企业的一个无形资产。遭受商标抢注的主要原因是:很多中国企业疏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觉得侵权这种事情利自己很遥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薄弱,以致于遭受商标抢注的卖家只能通过缴纳授权费或者是货物直接被海关销毁等这些费钱的解决途径。
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是指经过申请人答复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仍然存在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缺陷而作出的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驳回决定包括专用表格和驳回决定正文两部分。在决定部分写明驳回的理由,并根据《专利法》第38条的规定引出驳回该申请的结论。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