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是重要的,但它并不是唯一的鼓励创新的方式,技术的“吸收能力”构成了技术传播是否有效的关键一环。此外,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会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整,在保护和开放之间进行权衡,以支持不同的知识共享机制。

进一步改革职务发明权属归属制度,落实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收益和保护的责任主体,构建以创新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为核心评价指标的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分类评价,以知识产权为桥梁和纽带推动构建“产学研金介用”利益共同体,使科技成果转化从“要你转”“管你转”变成“我要转”。
设立专利和版权保护等知识产权制度的流行解释是,创新活动需要获得知识产权垄断带来的相应回报,否则就会因为激励不足导致创新不足。但这种解释忽略了如下重要事实: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规定限制了技术的广泛传播和使用,当技术创新程度越复杂时,这种制约和影响就越大。
知识产权共有的原始取得,即共有之知识产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取得的方式。对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有三种方式: 自己找银行,但能做的银行有限,需要提供知识产权评估,同时要求房屋、订单等抵押物; 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从银行借款,担保公司也会要求抵押物; 当地的政府的政策扶持,或出面担保从银行借款,或用扶持资金或投资或低息、债券等方式提供给企业资金。
与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如果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正在被他人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通知对方,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也可以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协商通过正规途径合作许可事宜。行政途径,权利人向专利行政机关申诉。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或市级的知识产权局处理相关问题,居中调解。法律途径,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专利诉讼。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美国政府对他国的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指指点点,却对自身的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视而不见。无论从历史还是当下来看,美国政府都有大量显性或隐性的产业政策,并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过去的60多年里,美国联邦政府投入四万多亿美元用于研发,这是美国大型跨国公司研发和创新的重要源泉。此外,美国政府还有国家铁路乘客运输公司、田纳西河域管理局、国家邮政局等不同功能和类型的国有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