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在诉讼领域不再具有太大价值,但“25%规则”对于专利许可谈判、许可费定价还是具有很大的意义(这也是它的初衷)。有了它作为起点,双方再根据许可内容、合作方式、市场情况去讨论如何公平地确定利润分配率,会显得相对容易一些。“25%规则”只是谈判起点。要从复杂的技术-产品-市场关系中,计算出专利权对于产品利润的实际贡献是一件很难得事情。我们以Jonathan Putnam绘制的图表为例进行讨论。

“25%规则”认为被许可人比专利权人的风险大,但专利权人也有权获得回报。25%只是谈判起点,具体比例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谈判确定。鉴于被许可人不可能愿意定期披露其实际利润,但专利权人需要一个客观基数来决定许可费比率,而不是依赖于被许可人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数据,所以通常会将换算为以销售额作为基数。例如,若被许可人的产品预期利润率是12%,按照“25%规则”,则许可费比例是销售额的3%。
我有个专利,年费未缴被终止了,终止日期2019.9.6日 ,年费我已经交给代理公司的,但代理公司没有给我缴,代理公司也没有给我权利终止通知书,导致我的专利被终止,我可以起诉吗?我们这个专利产品已经成熟,投入市场了,不是没有价值的专利 根据合同可以要求赔偿
“25%规则”一直被视为专业准则,被广泛应用到专利谈判、诉讼中。例如始终坚持推广、捍卫“25%规则”将近五十年时间的Goldscheide马上撰文提出,“25%规则”不是“rule ofthumb”而是“classic rule”。Goldscheide认为法院犯了错误,贬低了“25%规则”的专业性。有人提出“25%规则”的根本问题是它与专利技术的价值和双方的相对讨价还价能力无关。不管如何辩论如何进行,“25%规则”在诉讼领域自2011年起不再具有太大应用价值。因为此案之后,美法院将不再接受在确定专利侵权
之后,Goldscheider一直不断地应用这一规则,并分享给其他专业人员一同观察研究,他们对数千个真实的许可案例进行研究,发现许可费率占被许可人利润的比例的平均值是26.7%,证明了“25%规则”的合理性。1971年,Goldscheide将“25%规则”以公开发表文章形式写出,从此,“25%规则”成为众所周知的规则。例如,在1958年,法律顾问Albert S. Davis就曾提出“如果专利能有效保护被许可方,则专利权应代表专利使用的预期利润的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