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我公司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我的企业原本是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那怎么调整为按季度预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因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我该如何处理?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8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规定条件判别;2019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税〔2018〕77号规定条件判别。
预缴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如在5月份征期申报6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我们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2019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财税〔2018〕77号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于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如果纳税人2019年二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