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该成果完成人股权奖励。只有这样,科技成果持有人可以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其所获得的股权奖励也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上海可以按照《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条规定,一次性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办理工商登记的时间。不过,高校应当依照教育部教技3号文的规定,指定所属的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科研院所也应该如此。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以离岗创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要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原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要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对此,《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这一规定允许高校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且要求高校指定“专业部门”统一管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是产学研结合,而在产学研结合中要把握好科技成果的归属权,处理好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的关系。科技成果的权属清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在合作前必须约定清楚。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保证,必须使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收益得到充分的保证,同时,科技人员应当通过兼职或者离岗任职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促进技术商品交易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取得合理的报酬。这是该规定第二条中的一项规定,可以理解为促成技术交易的佣金,即促进技术商品交易的技术经纪人,包括转让技术一方的个人,受让一方的个人,第三方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佣金,其前提是经技术转让有关各方协商议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奖励和报酬如何分配没有作出规定,《实施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这一规定体现了应当按照贡献的份额来分配奖酬金。这一点在科技成果研发中也表现突出,即课题组中每个人所认为的贡献份额总和大于100%。
总而言之,股东以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获得股权或出资比例,并对科研人员给予股权奖励的,对该股权奖励,科研人员不可享受个税递延纳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