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相关专利所作出的其是否具备专利性的 技术评价,可作为专利质量评定的一种,因此其是有价值专利证明其自身价值的“认证书”,可作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案件时的处理依据,但其作为一种技术性的评价自源就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推翻专利权的效力,其结论只有与专利案件的其他必要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适当作用。
(2)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也不是简单的专利质量评估,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应专利的一次针对专利性的技术评价;其可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对于有价值的专利作得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失为获得一份初步官方“专利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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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 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因此,取得专利证书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表示其专利权状态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进一步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所进行的涉及新颖性、创造性等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再次审查。
与科研投入、横向科研经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一所高校、科研机构的投入产出情况,是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好坏或高低。从纵向来看,可以分析判断出该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趋势是向好还是向坏,是进步很快还是进步较慢,抑或是退步了。从横向来看,可以分析判断该高校、科研机构在同类型机构中所处的位置,是偏高还是偏低,或处于平均水平,以及位置的变动情况。
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等行政部门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基于年度情况报告,分别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人才、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及其执行、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科技人员兼职与离岗创新创业的制度制订与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与报酬发放情况及其效果、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等。可由主管部门及财政、科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依据高校、科研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打分、作出评价,或者由高校、科研机构负责人进行答辩、作出评价。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没有强制效力,因此,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满意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专利权评价报告只做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关键还是看法院或专利部门对证据如何认定。
该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了三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重点评价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重点评价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重点评价科技创新条件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