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制度也有不利的方面,例如某些缺乏资金且创新能力不强的企业和国家不再能够无偿地使用别人先进的科研成果,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另外,由于知识产权独占性,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他人的自由竞争,造成某些与公共健康有关的产品例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间价格偏高,从而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然而,有利与不利既是相对的,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在公共健康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以刺激和促使更多更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更快地出现,人命关天,有比没有强,多比少强,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是值得的。总体考虑,权衡利弊,知识产权保护仍是利大于弊。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其法律特征和实际经济价值的应用与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担保物都有显著的区别。这种法律上的效果,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无疑带来很大的阻碍。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以知识产权现值的评估结果作为融资担保时,就要承担导致该项知识产权预期价值变化的风险。
①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确权难致使知识产权主体面临保护、实施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法律风险。②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时间性特征,一旦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知识产权这项权利即消失。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清偿期届满后,如果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并从处分所得中优先受偿,这是保障质权人利益的最后屏障。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包含了专利权。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而专利权仅仅是对专利而言,如果一项发明未申请专利,他就没有专利权。
①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甚完备。②是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③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④是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成熟。⑤是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不易预测。
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1、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整体战略融合度较差 2、工作重心以知识产权申请为主,重总量 轻 质量 3、管理架构尚需完善,专业人员缺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