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永恒主题。近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全面激发创新动力和创新活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权威解读,希望读者能有所裨益。
《意见》明确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这一规定彰显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指明了今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
一是创新制度体系将得到完善。首先,围绕保护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其次,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包括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市场化、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关联政策,以及涉及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投入的知识产权支持政策。二是加强创新环境治理。未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将更有效衔接和协调。同时,建立和完善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发挥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准司法”和“自治”作用。三是营造创新文化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高民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为知识产权法治提供广泛而坚实的思想基础。
《意见》还专门列出一章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表明了我国政府坚决打击侵权、着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
落实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表现为:在救济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尽快探索并完善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道路。
在开展国内外贸易的过程中,在货物生产、加工、转运中加强知识产权监管,探索建立对跨境贸易及进出口中涉嫌专利侵权货物进行侵权判定咨询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健全适应国内自由贸易区特点的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机制;司法机关将重点查办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此外,在巩固软件正版化方面还将加大工作力度。
《意见》第三部分明确指出“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强调职务发明奖与酬预示着将完善职务发明及奖励报酬制度。
职务发明报酬是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后的利益分配,数额可能很大。因此,一些职务发明单位受利益驱使,往往趋向限制或压低职务发明报酬,不希望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范尤其是量化规范职务发明奖酬,唯恐因此捆住职务发明单位的手脚,深怕因此损害职务发明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及其经济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制职务发明。如今,建立和完善并落实有效、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职务发明及其奖励报酬制度将从根本上孕育和催生更多的重大科技创新的发明创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