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和顺祥(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和顺祥公司)在45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提交了“鲜明旗帜”商标申请,无一例外均被驳回。商评委在复审中,同样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面对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和顺祥公司继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驳回原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鲜明旗帜”商标驳回复审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和顺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鲜明旗帜”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鲜明旗帜”与“旗帜鲜明”具有相同的含义,尽管对其可以作多种理解,但按照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鲜明旗帜”具有一定的政治含义,若允许该词语作为商标注册并大量、广泛使用,容易对我国政治、文化等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商标局、商评委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 “其他不良影响” 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2)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3)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职衔的名称相同;
(4)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等容易误导公众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