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严格的规定,并不是任何元素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这也意味着,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是:“可视性标志,能够用视觉辨别的文字、图形、字母等组合。”商品的气味、音响等,目前在我国尚不能被作为商标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中文简体与中文繁体可以作为不同的商标使用,阿拉伯数字与中文大写数字也同样可以注册两种不同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