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妙奇艺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妙奇艺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爱奇艺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7日,2012年后一直以“爱奇艺”作为公司字号进行使用,奇艺世纪公司将“奇艺”、“爱奇艺”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爱奇艺公司使用,并允许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奇艺世纪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8日,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以“奇艺”作为公司字号进行使用,并先后获得“奇艺”、“爱奇艺”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认为,一方面,妙奇艺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妙奇艺”字号与奇艺世纪公司所有的“奇艺”字号、爱奇艺公司所有的“爱奇艺”字号相近似,且双方均位于北京市,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另一方面,妙奇艺公司在其经营的微博、微信等渠道中就“ FunCity奇艺之城艺术嘉年华”活动进行的宣传推广及该活动的实际开展中大量突出使用了“奇艺之城”字样,其中具有区别服务来源与显著性的为“奇艺”,与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的“奇艺”商标相同,与“爱奇艺”商标构成近似;
妙奇艺公司使用上述字样的领域为广告、组织商业展览、组织表演演出等,与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或类似。第三,鉴于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的字号、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在广告宣传及组织文化娱乐等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妙奇艺公司理应予以避让而不避让。
因而,无论是妙奇艺公司的“妙奇艺”字号还是其突出使用的“奇艺之城”字样,都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妙奇艺公司及其主办的活动与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之间存在授权、许可、投资、合作等特定关系,极易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妙奇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企业字号近似的字样,并在其广告宣传及组织文娱活动等领域突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