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三一重工,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其作为我国驰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字号,在工程建设领域享有较高的美誉度。
那擅自傍“三一”的名牌会有什么后果呢?近日,因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三一重工二审再次获胜,获赔700余万元。

01“三一”引发纠纷
1994年,湖南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1995年更名为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三一重工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等生产、销售与维修,是全球知名的重型机械制造企业。三一重工依法享有第7类“挖掘机”等商品上的“三一”商标以及第11类“汽灯、车辆灯”等商品上的“三一”、“新三一”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一”作为商标、企业字号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的美誉度。

烟台山一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等。合九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维修服务、农业机械服务等等。
三一重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认为烟台山一公司、合九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装载机、搅拌机等产品上突出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烟台山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一”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重工公司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三一重工公司认为:
自公司成立以来,始终将“三一重工”作为字号、简称使用。在工程机械类产品上注册并长期使用“三一”“SANY”商标,品牌已形成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两被告未经允许使用与三一重工公司相同或相近,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或联想的标识,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告登记的字号为“山一机械”,但在实际经营场地和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山一重工”的行为构成对三一重工公司知名字号、简称的搭便车,攀附了三一重工公司的品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烟台山一公司辩称:
其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也并无攀附三一重工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合九公司则辩称,其是烟台山一公司的经销商,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被诉侵权标识“山一重工”“SHANYI”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其次,烟台山一公司分别在装载机、搅拌机上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与“三一”商标及“SANY”商标的挖掘机均属于机械,其功能用途基本一致,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较为接近,构成类似商品。烟台山一公司使用在宣传册、网站首页上的“山一重工”“SHANYI”标识及经营场所中的“山一重工”标识,合九公司使用在门店招牌上的相关标识,均是为了销售装载机或搅拌机,因此也构成类似商品。
第三,被诉侵权标识“山一重工”中的“重工”系行业类别,不具有显著性,显著部分系“山一”二字,与“三一”商标呼叫近似,构成近似商标;被诉侵权标识“SHANYI”标识与“SANY”商标相比,字母及字母排列顺序基本一致,呼叫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第四,基于“三一”商标及“SANY”商标在工程机械领域的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三一重工公司对“三一”及“SANY”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烟台山一公司注册之前,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2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认定,三一重工公司的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审维持原判。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企业字号在机械工程领域同样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烟台山一公司从事与工程机械领域具有紧密联系的行业,在企业字号有较大范围选择的情况下,其对于在先的知名字号应当进行合理的避让;尤其是在烟台山一公司相关公司两次注册“山一重工”商标均未能予以注册的情况下,其仍然选择与三一重工公司字号及商标相近似的“山一”文字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烟台山一公司将“山一”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两被告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经审理作出前述判决。
近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湖南高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烟台山一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03 三一集团的“知识产权之盾”
知识产权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与核心竞争力。近年来,三一集团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据相关数据显示,三一集团拥有注册商标1100多枚,其中境内商标500多枚,境外商标500多枚,已在超过100个国家获准注册;专利申请13000多件,专利授权12000多件。
而除了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之外,三一集团也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展开积极工作。
自2005年开始,三一便开展了知识产权维权的“铸盾工程”,累计组织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近200起,结案案件无一败诉,为国内企业应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提供了成功范例。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也愈发受到重视。但是,还是有不少企业没有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很多企业等到发展起来后才想到保护知识产权,然而却为时已晚,不得不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用于维权。
其实,相较于后期维权,在前期做好知识产权布局更为重要。就商标而言,除了注册核心商标外,还应根据实际需要注册相应的防御商标。当然,如果遭遇知识产权侵权,企业也应积极维权,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