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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判决 !新百伦公司赔偿500万元

2023-05-05 12:00:010人看过0看来看去,不如直接咨询!

2013年7月15日,周乐伦以盛世公司、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周乐伦明确以新百伦公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法院保全证据来看,新百伦公司在周乐伦所主张的侵权期间的获利共约1.958亿元,综合考虑新百伦公司主要是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和宣传其产品,属于销售行为侵权等因素,故酌情确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盛世公司的使用具有合法来源,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向周乐伦支付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  

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新平衡公司于198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54类“鞋”上注册“N”、“NB”商标,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BALANCE”商标。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成立,新平衡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起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

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权利状态比较稳定,应依法受到保护。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之前,故应适用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的规定。周乐伦有证据证明实际使用了商标。

2018年10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判令新百伦公司、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分别赔偿周乐伦500万元和5000元;新百伦公司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Balance旗舰店”、“new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洋品牌、本土品牌有关“新百伦”二审判决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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