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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势解锁发明人保护专利失利?

2023-03-22 12:00:010人看过0看来看去,不如直接咨询!

2018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近日对“路径密码解锁专利”第一发明人林祖毅的专利权属公司一案作出判决:对林祖毅关于涉案专利是其独立研究完成并由其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林祖毅全部诉讼请求。

林祖毅称,“手势解锁”专利是其大学期间的个人发明,并展示创意来源笔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信息显示,福建伊时代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科技企业。2008年3月,伊时代申请了“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10070756.8),2010年1月,获得授权。

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这种简便的密码解锁方法受到手机用户的青睐,很快出现在多款知名品牌手机中。

2012年,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时代公司”)状告天津三星公司,称三星手机使用的“手势解锁”侵犯其“路径密码解锁专利”,这项专利经过国家专利局撤销又恢复。

2016年11月,福州市中院判决伊时代状告三星专利侵权一审胜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四款侵权手机,并赔偿伊时代1000万元。

2018年7月,这项专利登记在册的“第一发明人”林祖毅将伊时代公司告上法院。

林祖毅诉称,专利实际上是由他个人在大学期间发明,大四实习时伊时代公司征集专利,他曾提交了方案,没想到这项专利后面成了公司专利,他名字只出现在“第一发明人”的位置。他请求法院判决伊时代公司归还专利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林祖毅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及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林祖毅独立研究完成的及权利归属问题。

伊时代公司主张,林祖毅以就业为目的进入伊时代实习,不管林祖毅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员工,其在职期间的发明均属于职务创造。福州中院认为,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能简单的以林祖毅是否就职于伊时代为判断依据。就伊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而言,其尚不足以证明林祖毅是为了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完成涉案的发明创造,故对伊时代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为林祖毅独立研究完成及其权属问题,福州中院认为,林袓毅在其毕业论文致谢部分对伊时代员工的帮助表示感谢,故可以确认林袓毅于2008年2月18日之后在伊时代公司实习且其毕业论文的写作获得过伊时代公司员工帮助的事实。

福州中院认为,虽然林祖毅在庭审中称其直到2017年1月通过伊时代公司与三星公司的诉讼新闻才知道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是伊时代公司,但从涉案专利的申请到获得授权公告,林袓毅均在伊时代公司实习或任职,其毕业论文附录亦包含涉案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且林袓毅负责与专利代理公司对接。

福州中院表示,作为发明人之一以及负责对接专利申请的人员,却不知道专利记载的发明人和权利人是谁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于林袓毅关于其直到2017年1月才知道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是伊时代公司,以及其在专利申请时只负责对接技术问题而不知权利人和发明人是谁的说法不予釆信。

综上所述,福州中院对林祖毅关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由其独立研究完成并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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